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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01 19:38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字体:[]

一、起草背景

2021年,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目录和支付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52号),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7号)中“医保部门定期调整支付标准,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要求,我们于今年4月份启动了调整工作。

二、主要内容

原《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目录和支付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52号)所列药品继续纳入“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并将国家谈判药品德谷胰岛素利拉鲁肽注射液、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Ⅲ)、二甲双胍恩格列净片(Ⅰ)、脯氨酸恒格列净片、西格列他钠片、比索洛尔氨氯地平片、氨氯地平叶酸片(II)、阿齐沙坦片、美阿沙坦钾片等9种药品,以及常规目录药品氨苯蝶啶、索他洛尔(口服常释剂)等2种药品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用药目录。

三、执行日期

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目录和支付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52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文件:《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工作的通知》